摘要
一家中国外贸制造公司于2004年研发两款1500瓦电动摩托车,投入生产后,该公司在互联网上做了产品广告。一家奥地利公司看到此广告后,与这家中国公司取得联系,并且向他们订购几辆摩托车。通过试用,奥地利公司觉得该产品性能良好,价格低廉,遂向中国公司表示愿意合作,将中国生产的电动摩托车批量销往欧盟。双方开始合作前,奥地利公司要求中国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奥地利公司是生产商,提供技术资料,且负责产品在欧盟申请认证,中国公司负责生产。
出处
《进出口经理人》
2010年第4期48-49,共2页
Imp-Exp Execu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