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国公物法以"物"为基础范畴,法国公产法则以"产"为核心概念。两国公物法在客体观念上存在诸多差异,亦各有短长。我国公物法应当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建立适合国情之体系。这个体系既需要确立"公物"这样的有客观依据的基础概念;也需要与具有制度依据的"财产"概念契合,从而为公物保护与利用提供切实保障;还需要关注产权问题,防止在公物领域出现"反公共产权悲剧"。
出处
《浙江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139-146,共8页
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基金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十一届高等院校优选资助课题《从“立法行政”到“依法行政”》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11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