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的犯罪构成模式到底是坚持传统的"苏式四要件的犯罪构成"还是需要改变为德日的"三阶层式的构成要件"这是中国目前刑法学界一个极大的理论争论问题。其实,这两种犯罪构成体系既有其共同的暗合之处,又有明显的不同之处,也都有其致命的不足之处。因此在犯罪构成这一重大的刑法理论问题发展方面,我们不应该走非此即彼的单一与极端道路,应当要有开放的心态吸收各种理论营养,努力完善自己,以便实现犯罪构成新模式的"破蛹而出"。
出处
《法治研究》
2010年第3期29-40,共12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