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纵观全球,被誉为第四类媒体——互联网的发展已经远超过了传统的出版、广播、电视三类媒体,人类社会进入了数字化网络时代。网络空间的出现对传统法律,尤其为著作权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法院受理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日渐增多,现有法律的缺陷与缺位,使得法官适用法律无所适从。本文试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行为性质,侵权责任的构成、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等多视角予以论证分析,并提出笔者相应的立法建议。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0年第2期41-48,共8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