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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以成都孙伟铭案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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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定罪中,主要根据醉酒驾车行为是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间接故意,来决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在量刑中,对以间接故意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醉酒驾车被告人,即使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由于系间接故意犯罪,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符合自首的两个法定条件,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属于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应结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从轻以及从轻的幅度;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同样需要结合案件情况慎重地把握,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作者 罗开卷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0年第2期76-81,共6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陈兴良.《刑法疏议》[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93页.
  • 2曾宪文.《行政先决型犯罪:履行行政义务不等于自首--以浙江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为视角》.《人民法院报》,2009年9月9日.
  • 3焦红艳.《交通肇事后报警是自首?还是义务?》.《法制日报》,2009年9月15日.
  • 4陈霞.《交通肇事主动报警算不算自首还用争议吗》.《羊城晚报》,2009年9月9日.
  • 5公安部.《酒后驾车等交通违法致死人数降低》,http://www.sina.com.cn,新浪网,2009年9月3日访问.

共引文献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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