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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的三个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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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是《办法》的颁布,意味着我国在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以及外商独资经营方式外,出现了一种新的外资市场主体——即外资合伙企业。允许中国的自然人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设立舍伙企业,实质上已经突破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的规定,是改革开放30多年后国家赋予国内自然人更多权利的体现。
作者 虞亚光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10年第5期43-4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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