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于2009年10月22日公布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根据该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各级质监部门对生产加工的食品标识内容和形式不符合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的,将依法予以查处。现将修订后的规定主要内容刊登如下,供读者学习参阅。
出处
《广东奶业》
2010年第1期3-3,共1页
Guangdong Dairy Produ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