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内部权力配置的股东本位模式、董事本位模式以及利益相关者本位模式都有其立足的理论基础与实在法依据,但本位主义模式的狭隘思维逻辑及其在配置公司内部权力时所可能招致的种种现实弊端注定了它们均无法成为公司内部权力配置的最佳范式。股东"异质化"演进之现实和社会责任承担之需要已然推动着公司治理制度与实践在加强股东保护、变革董事会结构以及促进利益相关者参与等多元维度上演绎出公司内部权力配置的协同主义新路径。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177-182,共6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股份公司股东异质化法律问题研究"(08JC820036)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资助项目"证券市场投资者利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08BFX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