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厦门:立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近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规定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鼓浪屿等地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如有企业或单位私设暗管偷偷向海域排放水污染物,将最高被罚款10万元。
出处 《法律与生活》 2010年第8期64-64,共1页 Law & Life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