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新企业破产法中别除权的界定和行使研究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一、别除权的权利基础 (一)担保物权 1、抵押权所谓抵押权,是指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动产,得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可见,抵押权符合别除权的要件和特征,其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人的效力,可就拍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故抵押权是别除权的基础。
作者 王黎明
出处 《中国经贸导刊》 北大核心 2010年第7期91-91,共1页 China Economic & Trade Herald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