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官:我的一个亲戚原系一家国有分公司经理。2008年12月,有人向他提出,在春节前用发奖金的形式分些公司的钱以增加点福利。经分别征求全公司9名正式员工意见后,大家通过虚开发票、虚报支出的方式,套取了公司的9万元现金后,没有建立任何台账,即秘密以发奖金的名义分给每人1万元。近日,我亲戚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我认为,经集体同意,按照一定标准将国有资产发给本单位职工,属私分国有资产,而本案涉案金额尚未达到10万元的立案标准,怎么会按犯罪处理呢?
出处
《法庭内外》
2010年第4期58-58,共1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