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据的合法性是构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重要依据,要明晰"非法证据"的确切语义。由于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中的疏忽、失误,没有直接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导致在法定形式上出现瑕疵的证据材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非法证据",而是"瑕疵证据",应根据情况区别对待,不能一概排除。对于争议较多的诱惑侦查取证问题,应当在严格限制的情况下开展诱惑侦查,由其获得的证据具备证据资格。在移送证据问题上,除非有关行政机关、纪检部门等有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情况,否则应当认定相关证据具备证据资格。对于自然人秘密取证获得的证据材料,在排除伪造可能性后,应视为具有合法性。电子证据是新兴的证据形式之一,虽无法律明确规定,亦具有证据资格。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145-153,共9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