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9年9月,在美国对我国轮胎产品实施特保措施后,我国随即在WTO争端解决机制对美起诉。由于《入世议定书》第16条中关于进口迅速增加、实质损害的规定给美方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专家组推翻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关于进口迅速增加、实质损害结论的可能性较小。基于此,中方应倾全力举证和论述中国轮胎产品不是实质损害的"一个重要原因"。中方能否说服专家组对"一个重要原因"措词所隐含的因果关系采取严格的标准,对本案结果至关重要。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51-59,共9页
Law Science
基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