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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断磋商的赔偿责任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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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不当中断磋商的,应赔偿对方因此而发生的损失。是否构成该赔偿责任,需要在信赖合理性程度与过错程度的比较权衡中作出判断。中断磋商的正当理由的范围,应谨慎地进行限定。赔偿的范围通常限于信赖利益损失,并且不超过履行利益之上限,但是在例外情形下,可以超过履行利益的范围。中断磋商的赔偿责任在体系定位上存在争议,个案审理中需要警惕体系定位本身的误导可能性,并应以个案情境为判断的根基。
作者 叶金强
机构地区 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99-104,共6页 Law Scie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 2我国《合同法》第42条.
  • 3《欧洲合同法原则》第2:301条.
  • 4姚新华.契约自由论[J].比较法研究,1997,11(1):21-34. 被引量:109
  • 5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45-1条.

共引文献114

二级引证文献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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