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政府与城市房屋拆迁利益攸关,地方政府实际上是城市房屋拆迁的"利益中人"。在我国现行权力配置格局和法律制度下,法院也承担不了充当"公共利益"判断主体的重任。因此,由全国人大立法或中央政府制定行政法规,采用列举方式具体界定"公共利益",是克服"公共利益"虚置的唯一可行方式。"公共利益"具有宽泛性、发展性、主观性、层次性,给列举式立法带来了困难,但并不构成列举式立法界定"公共利益"不可克服的障碍。"公共利益"的列举立法方式宜采用正面列举的方式。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135-139,共5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