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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清史稿·刑法志》中律例关系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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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清代的法律体系中,律、例是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律为“常经”,长期稳定不变。适时制例,可补律之不足。制例、编例是国家基本的和经常性的立法活动,也是国家完善法制的重要措置。律例关系理论是清代最重要的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也是律典与条例相互关系的基本理论。以“以例破律”、“以例代律”定性例律关系失之偏颇,不能代表律例关系的主流。清代的律例关系合乎历史上“制例以补律”的初衷,例与律关系的主导方面也应是以例补律、以例辅律。
作者 杨静
出处 《商情》 2009年第50期39-39,共1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清史稿.刑法志.
  • 2上谕内阁.
  • 3薛允升.读例存疑.
  • 4舒化.重修问刑条例题稿.

共引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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