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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司自治与社会责任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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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由是公司的天性,可以说,无自由则无公司。公司作为私法主体,其在法定范围内的自治是其应有的权利。西方公司几百年的发展史证明了公司自由的来之不易,也体现了自由乃公司的特性。我国公司的历史虽然短暂,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给公司更大的自由空间是大势所趋,新修订的公司法就体现了这一点。但自治不等于放任,公司自治并非于社会秩序无关,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应注重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承担。
出处 《商情》 2009年第50期47-47,5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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