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知情权是环境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行使环境监督权的基础。目前对环境知情权已有一个初步的立法框架,也有学者从法学理论方面进行了一定探讨,例如,朱谦研究了环境知情权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及客体范围,提出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受到损害时应寻求行政和司法救济:周卫、王明远论述了西方发达国家对环境知情权的制度性规范及其对中国环境立法的借鉴等。本文讨论环境知情杈的法律属性和构成要素,从法经济学角度阐述因环境知情权的制度性缺位。造成权力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社会管理成本加大的问题,认为须在可操作的制度层面确认环境知情权。促进排污主体实现环境成本的内部化。
出处
《科技导报》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10年第7期118-119,共2页
Science & Technology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