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进入民事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能满足或不能全部满足执行名义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情况,称之为执行不能。实践中人民法院针对执行不能的情况,主要有两种应对机制,一种是执行中止制度,另一种是再执行凭证制度。执行中止应对执行不能违背了程序独立价值观,导致弊端丛生;再执行凭证这一形式没有突出的实际功能,其存在不具必然性和必要性。舍弃再执行凭证,完善执行终结制度,是应对执行不能的可行之路。
出处
《湖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197-199,共3页
Social Sciences in Hun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