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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私自收养子女者可按新规定为孩子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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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3月17日,北京市民政局等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解决本市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本市公民2009年4月1日前在本市私自收养子女的,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按照《通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如被收养的子女年满14周岁或收养人符合《收养法》一定条件的,将可在取得《收养登记证》后,为孩子办理落户手续。
出处 《东北之窗》 2010年第7期9-9,共1页 Window of the Northea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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