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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效性及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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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公司因项目取消,在一个月内分别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关于“劳功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为由,与30多名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占该项目员工数的90%。该公司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请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10年第4期62-63,共2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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