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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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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人相关年度收入。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75-75,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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