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人相关年度收入。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75-75,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