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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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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土资源部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以及城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条件的安置用地,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土地供应后,不得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的性质。城乡规划调整后需要改变用地性质的,应由政府收回土地。国土资源部每半年将公布一次各地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出处 《党课》 2010年第6期42-4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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