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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的特殊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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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海市地方规定: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0年第4期46-46,共1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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