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常认为.现代法治社会中。司法的目的大致可以分为i类:以尊重现行法为中心的法律适用或法律实施为目的.以重视社会效果为中心的纠纷解决为目的,两者兼顾的多元目的。除极少数极端情况下,大多数国家的司法目的都是多元的,既包括法律的适用,也包括纠纷的解决。换而言之,纠纷的解决可以看作是微观层面的具体性的解决问题,而法律的适用(法律实施)则可视为宏观层面的普遍性的解决问题,是一个规则的落实与形成过程,即规则的治理。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10年第7期33-37,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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