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原因自由行为进行处罚,是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共识。关于要对其进行处罚的原因,虽有许多独创性的成果,却又都存在一些不足。原因自由行为和刑法上一般的行为相比,最重要的区别在其主观方面的不同。传统的观点看到了行为人实施原因行为时的主观状态和行为人实施结果行为时的主观状态的差异,但忽视了这两种看似截然不同的主观状态背后的统一性。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3期91-93,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