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大监督制度,具体表现为按照一定形式和程序进行的各项具体监督制度。这些监督制度包括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即宪法监督制度,监督法律执行的制度即执法检查制度,听取和审议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报告的制度,审查和批准国家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制度,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制度,询问和质询制度,特定问题的调查制度,罢免或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制度。同时,还包括多年来地方人大从实践中创造出来并且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0年第4期76-77,共2页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