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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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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了进一步扩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的规定,
出处 《浙江节能》 2010年第1期13-14,共2页 Zhejiang Energy Conserv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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