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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不签订合同岂能作违法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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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5月5日,某地劳动保障监察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某公司存在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建立职工名册的违法行为。监察员向该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于5月13日前改正。5月7日,该公司提供了1份列有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
作者 许旭颖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10年第4期49-4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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