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参事实施民主监督,是国务院刚颁布的《政府参事工作条例》规定政府参事的一项新职责,也是一种新型的政府内部监督。与其他监督相比较,其特点和优势体现在监督范围、人员组成、目标任务、沟通效力、了解情况、监督方式等方面。民主监督主要集中于有关法律文件草案和政府工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参事建议办理情况、反映社情民意等方面。政府参事应具有了解权、情况反映权、建议办理情况的知情权及督促办理权、批评建议权、建议豁免权、监督工作保障权等民主监督权利。
出处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9-12,共4页
Journal of Hubei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