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学者对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的研究是从其体系性特征出发的。产生于特定西方法治背景下的大陆法系犯罪构成必然被要求具有形式理性的体系性特征,但形式理性更多地具有工具价值,无力关注实质价值的实现。体系性研究无法真正洞悉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的实质特征。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的最终成熟是责任对其要件塑造的结果,出罪机制是建立在罪刑法定的形式化体系下,通过对违法性的实质解释和责任的罪责要素的变化——规范责任论的出现等两个途径实现的。通过责任认识犯罪构成,可以避免责任的概念、其体系性地位等许多虚假命题的出现,也使得责任获得了自己的真正存在;更重要的在于使犯罪构成避免限于形式化、体系性的神话和泥潭,忽视了犯罪构成的真正所在。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119-125,共7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和谐司法下的刑事责任研究"(08SJB8200013)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