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有过失制度的根本特征是:在性质上系过失诉讼中主张的抗辩事由,在构成要件上原告有"过失",在法律效果上原告无权获得救济,美国大多数州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互有过失制度于1809年起源于英格兰。1824年到19世纪中期,美国各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继受了它,但为缓和它的苛刻创制了一些例外。1910年到1992年,46个州先后全部或部分废除了互有过失制度。无论是最初的借鉴,还是以后的废除,都与当时的经济因素、哲学因素、法律因素密切相关。美国法官和学者对当代比较过失制中的哪一个较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各州在比较过失制的适用范围上存在分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第27条、第72条、第73条、第78条的解释和补充应该参考美国的判例和学说。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138-151,共14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