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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教育機構在校外活勤中封學生的管理、保護義務——評黄宇森诉廣州市白雲區京溪小學、廣東省三茂鐵路國際旅行社等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Brief Analysis of Duties of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to Manage and Protect Students in Extra-School Activities——Comments on Case of Student Huang Yusen Versus Jingxi Primary School in Baiyun District of Guangzhou City, Sanmao Railway International Tra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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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黄宇森是被告京溪小学的学生。2006年4月3日,京溪小学与被告广东省三茂铁路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三茂旅行社)签订《广东省国内旅行组团合同》。2006年4月4日,京溪小学向全校学生家长发出通知,称于同年4月11日组织全校学生到花都区实桑园进行春游活动,该活动委托被告三茂旅行社组团出游,每名学生的费用为55元,报名参加春游活动的学生于4月6日上午将前述费用带回学校,由三茂旅行社派人上门收取。
出处 《中国法律(中英文版)》 2010年第2期36-39,93-97,共9页 China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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