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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管理人聘用权的限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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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聘用权的行使予以了限制,即管理人聘用权的行使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该制度的设置实质上否定了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制度,否定了管理人独立性地位,不利于破产制度的功能和价值的实现,并且模糊了责任承担主体。这些问题的出现乃由于该制度的立法理念与我国《企业破产法》整体理念的不统一所引起。我国《企业破产法》在借鉴日本该制度的基础上应作出适合自身的立法安排,以使得其立法理念在整体上得以统一。
作者 闫瑞波
机构地区 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新疆社科论坛》 2010年第2期31-35,共5页 Tribune of 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7

二级参考文献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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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德国破产法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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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136

同被引文献8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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