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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期间的规定亟须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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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9条对法定期间的计算方式规定为:“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03条第3款对以月计算的期限作出解释性的规定:“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个月,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0年第7期73-73,共1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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