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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将宅基地租借纠纷按房屋租借纠纷案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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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2年,乙县同官张村村民张某向甲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甲县城关镇东渠岸村村民罗某返还借住县徵府街59号房地一院,其中砖木结构庵间房一间。
作者 白新亚
出处 《国土资源》 2010年第3期40-42,共3页 Land &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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