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美国法中,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讨论撤回起诉问题的重要坐标。在危险附着后,撤回起诉一般需要被告同意,但在没有被告同意以及审判之后法院仍可能同意检察官撤回起诉。被告同意撤回起诉的,检察官再次起诉不受禁止双重危险的限制;没有被告同意的撤回起诉,除非存在例外情形,否则不得再次起诉。在危险附着前,撤回起诉须经法院同意并且基于善意;此时被告虽不受禁止双重危险的保护,但检察官再次起诉仍受判例和成文法的限制。美国法撤回起诉制度在司法审查和理由、被告参与以及撤回起诉后效果等方面对我国有借鉴意义。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121-127,共7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