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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逃债不构成诈骗罪——赵末忠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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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恶意逃避或拖延履行债务在经济活动中时有发生,尽管这种行为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甚至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但是不能将其视为一种犯罪行为,它毕竟与诈骗罪在侵犯法益、责任主体、行为方式、社会成本等方面都有本质区别。因此,根据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以及从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出发,在司法实践中不宜将恶意逃债等同于诈骗罪。
出处 《判例与研究》 2010年第2期24-28,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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