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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2008年第2852及2872号判决理由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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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背景 1.本案第三被告人根据区域法院规则第18号命令第19规则,要求本席剔除原告人在其申索陈述书和答复书中所有针对第三被告人的部份,原因是就原告人针对第三被告人的申索而言,该申索陈述书并无披露合理的诉讼因由,属琐屑无聊或无理缠扰;或滥用区域法院的法律程序。
作者 陈美兰
机构地区 区域法院法官
出处 《判例与研究》 2010年第2期57-60,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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