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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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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场所必须由其法人的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变化紧随现代税制发展方向,遵循国际惯例,有利于国际税收协作;也有利于企业实现规模经营,增强国际竞争力。
作者 陈跃刚
出处 《会计师》 2010年第3期41-42,共2页 Accoun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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