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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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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有部分地区反映,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虽在同一发票上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却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是否允许抵减销售额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机构地区 国家税务总局
出处 《会计师》 2010年第3期110-110,共1页 Accoun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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