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发生实质性损失前不允许税前扣除,其中也包括应收账款发生减值计提的坏账准备。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将应收账款划入金融资产的范畴,引入公允价值的概念对其进行初始计量,并对应收账款减值测试作了如下规定: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应当进行单独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84-85,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基金
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所得税会计处理探讨>(编号09SJD630005)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