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新《增值税条例》对资产捐赠的核算影响
自2009年1月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即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增值税应当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119-119,共1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