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将假冒他人专利与冒充专利行为合并为假冒专利,《实施细则》也随之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如下:一、规定了属于假冒专利行为的兜底条款,表明只有在客观上造成公众混淆、误认的行为才会构成假冒专利行为;二、规定在专利权终止前依法标注、在终止后许诺销售或者销售的,不属于假冒专利;三、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的也构成假冒专利行为,但不知情而又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销售者免予罚款处罚。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10年第4期45-47,共3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