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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损失?前提为损失已实际产生——从一起案例谈我国的损害赔偿制度——从一起案例谈我国的损害赔偿制度——从一起案例谈我国的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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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曾代理过这样一个案件:原告佳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锦科技”)、被告重庆禾洋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禾洋”)于2005年12月25日签订《销售合同》,由重庆禾洋向佳锦科技定购观靶镜摄像头模组500套,总价款为407500元。合同约定,重庆禾洋应在合同生效后3日内支付总货款的50%作为预付款,余款于收到货物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
作者 邹晨昊
出处 《现代工商》 2010年第3期58-59,共2页 Modern Industry &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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