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介绍:上海市A公司是一家于2004年注册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外商独资企业,主营业务是生产、销售汽车零部件。2006年A公司从上海市某法院拍卖所得两支上市公司法人股。2007年底,该两支法人股有很大幅度的增值。A公司财务人员先后两次向所属税务机关税务专管员咨询,该两支法人股的收益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的优惠政策。在得到肯定的答复后,A公司遂于2007年底出让该两支法人股.获得收益人民币2400万元,A公司未将该收益申报纳税。
出处
《现代工商》
2010年第3期60-61,共2页
Modern Industry &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