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的探讨已逐步引起众多学者的关注。当事者在对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模式进行理性选择的背后,更多的是对各种模式所依循的规则进行比较。当事者要考虑的包括其被何种权威所持有、其对社会价值的选择与对权利义务的规定、效力来源与结果的可预期程度如何等因素。当事者身份的不同和不同的纠纷类型决定着对不同规则类型的选择,从而也决定了对不同纠纷解决模式的选择。这种选择无不体现着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所累积起来的生存经验,是对客观世界的直接反映,规则的多元自然也就因其存在着深刻的哲学基础与社会基础而具有了合理性。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0年第2期29-34,40,共7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金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03SFB2005)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