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肩负实现普遍正义目的的法律必须坚持"人本"原则,具有特殊功能和特殊性质与表现形式的国际民商法律自然如此。尽管古典自然法就蕴含了"人本"的思想和精神,但并未将"人本"基石化;后世法学亦未将"以人为本"抽象为基本原则。随着法律趋同化进一步加强与国际民商新秩序的重新建构,确立"人本"在国际民商法律秩序中基石地位尤为必要和重要。文章从"人本"的法律思想渊源,"人本"的基石地位及其在国际私法原则中的外化,"人本"的价值与实证分析和"人本"与法律趋同化的关系等方面展开论述和求证。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0年第2期142-151,共10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