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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建构违宪审查制度的新钥匙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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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重大政治制度的设计必须考虑到各种实际的政治力量的基本利益和容忍度,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和坚持党的领导是建构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不可动摇的前提。伊朗宪法所规定的、体现着一元化的政治机构领导和一元化的政治指导思想的监护委员会制度,可能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构具有借鉴意义。在现有的人大常委会内部设立由执政党严格控制的违宪审查机构,应该具有现实的可行性。更进一步地,这种掌握着核心权力的违宪审查机构的建立,能够为国家较低层权力运行的民主化建设拓出空间,从而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稳健的突破口。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0年第2期55-64,共10页 Journ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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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5

  • 1张千帆对台湾学者苏永钦2005年12月4日在北京大学的讲演"违宪审查制度的社会和经济条件"的评议.见http://www.lawtime.cn/info/lunwen/xianfa/2006102642411_2.html[EB/OL].
  •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人民出版社,1972.第25页.
  • 3伊朗宪法第1条,第2条.
  • 4伊朗宪法第56条.
  • 5苏永钦2005年12月4日在北京大学的讲演"违宪审查制度的社会和经济条件",http://www.lawtime.cn/info/lunwen/xianfa/2006102642411_2.html[EB/OL].

共引文献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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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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