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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为全民义务植树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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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1年,在邓小平同志的倡导下,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规定:“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11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棵至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亩、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随即国务院于1982年2月27日颁布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从此,义务植树作为一项适龄公民的法定义务付诸实践。
作者 王祝雄
出处 《中国林业》 2010年第8期12-15,共4页 Forestry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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